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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的文章腐败是对国际人权的侵犯的两条评论

对理论分析和规范评估的诸多要素提出了挑战。我曾提出并捍卫了两个主张:首先,腐败行为或不作为在特定条件下,严格来说可以被认定为侵犯国际人权(尤其是社会权利),尽管难以确定因果关系仍然是最重要的理论障碍。其次,我从规范角度论证,将腐败重新定义为侵犯人权的主要附加价值在于提供补充性的补救平台,尤其是国际人权机制。

两位评论员提出了非常宝贵的观点,我对此深表感谢。在此反驳中,我仅关注两位评论员都提出的两个论点。他们的第一个批判性观察涉及理论分析和因果关系问题。Franco Peirone 认为,“将公民与国家一对一地认定为腐败受害者的想法尤其成问题”,并问道:“怎么可能断言一个人因为国家腐败而遭受了人权侵犯?” 同样,Kevin E. Davis 指出,如果:

“国家医疗保健系统资金严重不足,以至于国家显然未能履行其实现健康权的义务,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腐败是侵犯人权的原因。例如,如果资金没有被挪用,它们可能会被分配给军队或高等教育。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腐败导致了这项权利未能实现。”

第二个批评与我的政策评估有关。两位评论员都指出,人权制裁和国家对侵犯人权的责任最终将加重腐败国家普通民众的负担(而非犯罪个人,例如受贿者或收受回扣者)。

 系统性问题与个人正义

这两种批评至关重要,而且——重要的是——它们相互关联。试图确立腐败行为与侵犯人权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是对规范性反对意见的理论性表达,即反对将系统性法律问题分解为人权问题,因为人权问题从定义上讲与个人有关。助长腐败的制度与戴维斯所言的“对个人受害者享有人权的不确定影响”之间存在着事实和时间上的距离,这正是将腐败问题“强行”纳入人权模式显得人为且牵强的原因,正如评论所暗示的那样。

然而,系统性治理缺陷能否以及如何用权利的语言来表述,这一问题不仅与腐败相关。腐败状况只是显著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种形式。它引发了一个更大且基本上尚未解决的问题:如何准确确定具体个人的具体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何时 WhatsApp 号码数据 受到侵犯。这个问题通常被描述为缺乏可诉性。但它不仅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还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物质结构息息相关。定义哪些侵权行为会引发国家责任并可能造成赔偿(而非模糊的不合规声明)的概念性司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社会权利侵犯往往源于基于政治预算决策的系统性治理缺陷,影响到大量人群,并引发门槛问题,因此因果关系问题在这里无处不在——不仅仅是在腐败领域。

评论员们对于让纳税人承

担侵犯人权赔偿的负担感到不安,这体现了他们认为自己有必要将个人正义的实现与法律和政治的系统性决策区分开来。弗朗哥·佩罗内运用了森林和树木的比喻。专注于个别树木可能会让我们看不到森林的全貌,也可能妨碍 个最佳社交媒体管理工具 扑灭森林大火的努力。这个比喻传达了这样一种观点:解决腐败等结构性问题需要宏观层面的系统性疗法,而不 在短信中 是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微观管理。然而,如果人们过于渴针对我的文章腐败是对 望看到森林,也存在着忘记树木的反向风险。也就是说,将注意力从结构性问题转移到个人后果上具有理念上的价值,因为它降低了在热衷于重大变革的过程中伤害他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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