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将各国在国际人权法上的承诺纳入国内的决定仍然令人费解,尤其是在2019年,而同样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承诺支持该议程)明确以各国在国际人权法上的承诺为前提和基础。 这一点最明显地体现在国际金融机构在与受其资助的发展项目影响的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进行“磋商”方面的理解和实践仍然存在差距,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对此类项目的环境、社会和经济风险评估的容忍度存在差异。2012 年 6 月独立问责机制网络(该网络由世界银行检查组和许多国际金融机构的其他合规机制组成)发布报告呼吁改革,至今已逾七年。 然而,世界银行检查组的公开报告显示,在构建有意义的磋商和内化社区反馈,以及确定此类风险评估的主题、时间和社区范围方面,仍然存在结构性差距。
至少这些调查报告似乎仍未
提及如何进行气候变化影响风险评估以及明确的人权影响评估,而这些评估所依据的条款与各国同意由世界银行实施和资助的发展项目时所作的国际承诺完全相同。 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在履行环境和社会合规责任时,大多抱有同样的矛盾态度,不愿刻意内化受援国在国际人权法、气候变化法和国际环境法下的义务。
自1993年以来,监察组的重要职责就是接受受影响人群(原住民或其他人群)(监察组 电报列表 报告中称为“申请人”)对世行资助项目的投诉,如果这些项目的实施似乎与世行的业务指令和政策(包括其环境与社会框架)不一致。迄今为止,世界银行监察组已受理了131起案件(编者注: 我目前在圣母大学的研究方向之一是审查国际经济法庭对人权相关决定和调查的遵守情况),但很少有案件明确纳入监察组的调查报告中关于人权的部分,而是严格参考与世行定义的环境合规性或社会合规性规范相关的世行业务指令和政策。直到2001年乍得-喀麦隆管道项目,检查小组才在其调查报告中纳入了有关人权的讨论,尽管它很不情愿,而且显然带有其对人权在小组调查中的地位所持自己观点:
申请人指控项目违反了关
于完善治理和人权的指令。管理层坚称,改善治理是世行对乍得援助战 续订产品类型的复杂性 略的关键目标之一,治理不善的情况令世行担忧。至于人权问题,管理层表示,世行在尊重世行协定条款的同时,对乍得及其他地区侵犯人权的行为表示担忧,但就本项目而言,世行相信该项目能够实现其发展目标。
35. 小组的职责范围并非评估乍得总体或个 在短信中 别治理和人权状况,小组也承认有多个机构(包括联合国机构)专门负责这一问题。然而,小组认为有义务审查乍得的治理不善或侵犯人权问题是否妨碍了该项目以符检查小组决定 合世界银行政策的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