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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根本问题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

权利的转向及其陷阱
以国际人权法为工具打击腐败的提议,是全球治理整体转向权利的体现之一。一些评论家(西奥多·梅隆、安东尼奥·奥古斯托·坎卡多·特林达德)将这一转向吹捧为国际法的“人性化”。另一些人(卡伦·克诺普、阿耶尔·格罗斯)则谴责其对国际法进行了不恰当的“矫正”,将其视为“人权主义”(阿兰·佩莱)。这种谴责与一股怀疑论浪潮相吻合,人们质疑权利作为一种在全球资本主义和文化多元化世界中打击不公正的法律制度的效用和规范价值。我将不讨论构成这股批判浪潮的新马克思主义、批判法学、后殖民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思潮。

在腐败和人权的语境中

正重要的是制度主义批判。该批评指出,政体的“发动机室”是机构(政府、行政部门、法院),没有这些机构,政体就无法运作,所宣称的人权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罗伯托·加加雷拉,《拉丁美洲宪政主义,1810-2010:宪法的发动机室》(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3年))。这种批评似乎更适用于全球治理,因为全球治理的机构非常薄弱,以至于国际上宣称的人权可能仍然只是幻象。然而,这种批评有可能夸大了“机构”和“权利”之间的对比。治理机构不能与社会背景截然分开,而社会背景又由权利等因素构成。换句话说,权利本身可以共同构成机构,从而有助于加强国际治理“机器”(借用加加雷拉的形象)。

然而,谨慎对待“权利化”仍有其必要。某种程度上,由于缺乏拥有广泛管 手机号码数据 辖权的一般性国际法院,个人无法诉诸此类法院并可就各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权利化是一种过度做法。唯一可供个人诉诸的国际法院是区域人权法院。由于其管辖权仅限于审查侵犯人权行为,原告如果想利用这些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将即使是系统性法律问题也定性为侵犯人权。

这种策略性框架已被监督机构所沿用

例如,它们承认所谓的“了解真相的权利”和“接受惩罚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往往未能恰当地捕捉到潜在的系统性治理问题。

人权视角的优势在于追究国家责任。由于国家建立在税收基础之上,任何针对国家 五大数据可视化报告软件 的金融制裁最终都会落到纳税人的头上,正如戴维斯和皮罗内批判性地指出的那样。然而,如果我们真 在短信中 的想制裁侵犯人权的行为(与腐败问题无关),那就别无他法。这就是国际外商投资保护和区域人权法庭的套路。在这两个国际法领域,施加高额赔偿引发了对政权的强烈抵制。例如,厄瓜多其根本问题是当代 尔在2010年退出了《国际投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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